中華基督教長老會信友堂國語部宣教事工辦法
主後2006年1月1日第464次長執同工會通過1.
使命
按主耶穌基督所頒佈的大使命,「你們要去,使萬民作我的門徒,奉父、子、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。凡我所吩咐你們的,都教訓他們遵守,我就常與你們同在,直到世界的末了。」( 太28:19-20)以及耶穌指示門徒 「你們往普天下去,傳福音給萬民聽的命令。(可16:15)擬定本堂宣教事工辦法。
2.
用語定義
- 宣教師:蒙主呼召,為教會所接納,於工場傳福音,所設立之聖工職份。
- 宣教同工:負責本堂宣教事工策畫及推動,所設立之聖工職份。
- 宣教牧師:負責本堂宣教事工策畫及推動之牧師,所設立之聖工職份。
- 候選宣教師: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宣教師申請案後,於等待本堂接納期。
- 儲訓宣教師:依本辦法規定加入宣教師培訓計畫者。
- 差派:以本堂名義行差派禮或以祝福方式,派至宣教工場服事。
- 支持:本堂以經費支助。
- 差派支持:以本堂名義行差派禮並以經費支助,派至宣教工場服事。
- 本地:台灣地區(包含澎湖、金門、馬祖)。
- 海外:台灣以外之地區。
- 就職:差派支持及支持以經費支助開始認定;差派以行差派禮後開始認定。
- 本堂:指中華基督教長老會信友堂國語部及其分堂。
3.
組織
- 於本堂長執同工會下設宣教事工部,負責擬定宣教計畫、編列年度預算及推動全教會之宣教聖工。
- 宣教事工部由一位長老擔任主席,另邀4-6位長老、執事或有宣教負擔之會友擔任委員。本堂主任牧師、執行長老及本堂全職或兼職負責參予宣教事工之同工或牧師為當 然委員,其名額不受上述限制。
- 宣教事工部因事工需要,得設置工作小組負責推動,小組成員可邀請。
- 宣教事工部因事工需要,得建請本堂聘請全職或兼職之宣教同工或宣教牧師,負責並參與宣教事工。
4.
宣教聖工
本堂宣教聖工包含:- 參與海外宣教事工(包含中國事工及錫安之家育幼院)。
- 參與本地宣教事工(包含支持神學院)。
- 差派、支持及差派支持本堂宣教師至本地或海外宣教。
- 支持非本堂之宣教師、教會或宣教機構之傳道人。
- 支持與本堂有關之海外宣教差會。
- 每年定期舉辦全教會差傳年會、印製差傳手冊。
5.
宣教師之儲備與訓練
- 宣教事工之推展,首重人才,宣教事工部應擬定宣教師培訓計畫,編列經費,據以執行。
- 凡本堂或非本堂會友,清楚蒙召並有宣教異象及負擔者,經推薦填具申請書表,由宣教事工部同意後,得加入本堂宣教師培訓計畫 ,成為本堂之儲訓宣教師。
6.
宣教師申請及任職
- 凡本堂或非本堂會友,清楚蒙召並有宣教異象及負擔者,經必要神學裝備,經推薦得填具申請書表,成為本堂之候選宣教師。
- 候選宣教師經宣教事工部審核通過,並經長執同工會同意接納,成為本堂正式之宣教師。
- 本堂長執同工會成員,經宣教事工部推薦,長執同工會同意,得轉任本堂之宣教師。
- 本堂宣教師赴宣教工場就職前,應依相關聖禮舉行差派禮拜。
- 非本堂會友成為本堂差派支持之宣教師,於就職前,應於本堂至少全職一年,參與教會服事。
- 本堂差派支持之海外宣教師,於就職前,應加入一海外宣教差會,以配合差會在宣教工場之事奉,所申請加入之海外宣教差會,需經宣教事工部同意。如有特殊原因 ,須由本堂單獨差派支持,應經長執同工會同意。
- 本堂差派支持之海外宣教師,就職後在本地期間(含述職期間)之事工,由主任牧師協調差會安排之。
- 本堂接納之宣教師,如未被差會接納、宣教事奉之志向改變或其他不符原申請宣教意旨等情事,得經宣教事工部提出,長執同工會同意後,解除其宣教師之職份。
7.
宣教師之紀律
- 本堂差派支持之宣教師,在海外工場期間由所屬差會或本堂委託之當地牧長同工監督帶領。
- 本堂宣教師若遇重大事項,應立即向本堂辦公室宣教同工或主任牧師反應。
- 本堂差派支持之宣教師,若有 「入他國國籍」、「 購置不動產」、「 擔保行為」、「 立約行為」、「借名行為」、「婚姻行為」等情事,應先告知宣教事工部或主任牧師 。
- 本堂宣教師,服事聖工之調整、與它教會或同工之配搭等,應先告知宣教事工部或主任牧師。
- 本堂差派支持之宣教師應定期將個人及事工代禱事項,告知本堂宣教禱告網負責同工。
- 本堂宣教師於每一任期結束後,應由本堂主任牧師或宣教牧師會同宣教師所屬差會共同考評,其結果需提送宣教事工部,做為是否繼續差派或差派支持之參考。
- 本堂差派、支持及差派支持之宣教師,若有不適任或違反宣教師之職責等重大情事,經查屬實,得經宣教事工部提出,長執同工會同意後,解除其宣教師之職份。
8.
財務
- 本堂差派支持或支持之宣教師、傳道人、教會、宣教機構,其經費支持辦法另定之。
- 本堂宣教經費專款,未經長執同工會同意不得移作他項使用。
- 本堂宣教經費若有餘款,轉入宣教專款,以作為未來宣教之用。
- 本堂年度宣教預算由宣教事工部於每年九月底以前開會確認。
9.
本政策之通過與修訂
- 本辦法之擬定及修訂由宣教事工部負責,並報請長執同工會通過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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