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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教事工辦法

中華基督教長老會信友堂國語部宣教事工辦法
主後2025年3月19日第691次長執同工會修訂通過

1.

使命

按主耶穌基督所頒佈的大使命,「你們要去,使萬民作我的門徒,奉父、子、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。凡我所吩咐你們的,都教訓他們遵守,我就常與你們同在,直到世界的末了。」(太 28:19-20)以及耶穌指示門徒「你們往普天下去,傳福音給萬民聽的命令。(可 16:15)擬定本堂宣教事工辦法。

2.

定義

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:

一、宣教師:蒙主呼召,為教會所接納,於工場傳福音,所設立之聖工職份。
二、宣教同工:負責本堂宣教事工策畫及推動,所設立之聖工職份。
三、宣教牧師:宣教植堂事工部主任。
四、儲訓宣教師:依本辦法規定加入宣教師培訓計畫者。
五、差派:以本堂名義行差派禮並以經費支助,派至宣教工場服事。
六、支持:本堂以經費支助。
七、本地:台灣行政區。
八、海外:台灣以外之地區。
九、就職:支持以經費支助開始認定;差派以行差派禮後開始認定。
十、本堂:指中華基督教長老會台北信友堂。

3.

組織

一、於本堂長執同工會下設宣教植堂事工部,負責擬定宣教計畫、編列年度預算及推動
全教會之宣教聖工。
二、宣教植堂事工部由宣教牧師帶領,配搭若干名牧師、傳道、長老、執事或有宣教負
擔之會友。本堂主任牧師、執行長老及本堂全職或兼職負責參與宣教事工之同工或
牧師為當然成員。
三、宣教植堂事工部因事工需要,得設置工作小組負責推動,小組成員可邀請對該事工
有負擔之同工及會友參與。
四、宣教植堂事工部因事工需要,得建請本堂聘請全職或兼職之宣教同工或宣教牧師,
負責並參與宣教事工。

4.

宣教聖工

本堂宣教聖工包含:

一、參與海外與本地宣教事工。
二、差派或支持本堂宣教師至本地或海外宣教。
三、支持非本堂之宣教師、教會或宣教機構之傳道人。
四、支持與本堂有關之海外宣教差會。
五、每年定期舉辦全教會差傳年會等聚會,以達宣教教育之目的。
六、宣教植堂人才培育。
七、推動宣教教育與動員。

前項第三款及植堂事工另以辦法訂定之。

5.

差派宣教師之儲訓與申請

凡本堂或非本堂會友,清楚蒙召並有宣教異象及負擔者,具必要神學裝備,經宣教植堂事工部審議,提報長執同工會同意後,成為本堂之儲訓宣教師。

成為本堂差派之宣教師,於就職前,應於本堂全職事奉一至三年。

本堂儲訓宣教師得向宣教植堂事工部聲請卸除其儲訓宣教師之職份。

本堂儲訓宣教師,如未被差會接納、宣教事奉之志向改變或其他重大事由,得經宣教植堂事工部審議,長執同工會同意後,解除其儲訓宣教師之職份。

儲訓宣教師經宣教植堂事工部審核通過,並經長執同工會同意接納,成為本堂之差派宣教師。

除有其他辦法規定者外,本堂差派之海外宣教師,於就職前,應加入一宣教植堂事工部認可之海外宣教差會,以配合差會在宣教工場之事奉。

本堂差派宣教師赴宣教工場就職前,應依相關聖禮舉行差派禮拜。

6.

宣教師之任職與規範

本堂宣教師,服事聖工之調整、與它教會或同工之配搭等,應通知宣教植堂事工部或主任牧師,遇重大事項者應立即報告。

宣教植堂事工部應每三年評估宣教師之服事,以為繼續支持之參考。

本堂宣教師,若有不適任或違反宣教師之職責等重大情事,經查屬實,得經宣教植堂事工部提出,長執同工會同意後,解除其宣教師之職份或停止支持。

本堂差派之宣教師,在海外工場期間由所屬差會或本堂委託之當地牧長同工監督帶領。

本堂差派之宣教師,若有「入他國國籍」、「購置不動產」、「擔保行為」、「立約行為」、「借名行為」、「婚姻行為」等情事,應先告知宣教植堂事工部或主任牧師。

本堂差派之海外宣教師,就職後在本地期間(含述職期間)之事工,由主任牧師或宣教牧師協調差會安排之。

本堂差派之宣教師應定期將個人及事工代禱事項,告知本堂宣教植堂事工部同工。

7.

宣教事工之經費及支持

本堂差派之本地宣教師,其支持之費用,以不超過當年度個人預算之 50%為原則。

本堂支持之本地宣教師或傳道人,其支持之費用以不超過其差會或教會所訂當年度個人預算之 25%為原則。

本堂差派之海外宣教師,其支持之費用,按差會或教會所訂當年度個人預算 (含述職期間),支持其所需經費 50%(含)以內。

本堂支持之海外宣教師,其支持之費用以不超過其差會或教會所訂當年度個人預算之20%及其母會所支持之經費為原則。

本堂差派或支持之宣教師、傳道人、教會、宣教機構之個別年度經費,以不得高於宣教植堂事工部年度預算總額的 10%為原則。

8.

宣教師退休年齡及支持

本堂宣教師於退休或年滿 65 歲即停止支持。65 歲以上繼續服事者由宣教植堂事工部每年評估是否支持,年滿 70 歲停止支持。

前項停止支持之宣教師,得由宣教植堂事工部每年評估後編列預算關顧之。

9.

宣教學習及體驗事工

具本堂/部會籍三年以上,委身事奉一年以上之會友、全職同工或長執,得於三個月前,向宣教植堂事工部申請宣教學習及體驗,青年團契以下之契友應以團體申請。不符前述情形者,經主任牧師或宣教植堂事工部之傳道同工推薦,並經宣教植堂事工部會議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之申請計畫書必須包含宣教學習或體驗之計畫及經費需求等。

第一項之宣教學習體驗期間不超過一年。

個人申請者,需有主任牧師、教會全職傳道同工或團契輔導之推薦書一式二份;團體申請者,應由團契輔導提出。

第二項之計畫及經費,由宣教植堂事工部審查及核定其經費補助額度,並以個人所需經費之 30%為上限。

宣教學習及體驗結束後,宣教植堂事工部應以適當方法為評量。

10.

通過與修訂

本辦法經長執同工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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